過度包裝如何定量界定,商家和消費者持明顯相反的態度。一些專家認為,包裝物的價值超過被包裝產品價值的1至2倍,就稱為過度包裝。中消協就曾明確指出,凡包裝體積明顯超過商品本身的10%、包裝費用明顯超出商品價格的30%,就可判定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業欺詐”。但商家 卻認為,某些商品如化妝品、酒等包裝中體現了一種精神和文化的需求,不應過多地強調包裝物的成本,如保健品、禮品等有特殊作用的商品,要滿足饋贈的需求,顯示高貴的氣質,也不應過多強調包裝的價值;還有的商家認為過度包裝應主要從包裝材料上考慮,只要包裝材料環保衛生,形式和價值都不重要。
無論如何界定,過度包裝廣泛存在于我們的商品包裝中,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其中以保健品、食品及化妝品尤為突出。由實木、金屬制成的包裝盒,內襯精美的綢緞,有的還“附贈”手表等物品,里三層、外三層,剝開層層疊疊的商品包裝,最終的實物卻小得可憐或者價值不高。社會輿論對中秋月餅過度包裝的口誅筆伐猶言在耳,而春節的滋補保健品、名酒等又鋪天蓋地卷土重來,你方唱罷我登場,大有愈演愈烈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