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屈臣氏充斥“山寨”護膚品的情況,北京市柴傅律師事務所的夏翔律師表示,從法律角度來看,本事件涉及的是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經營者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夏翔稱,如果要明確是否違法、是否構成侵權,首先要看被模仿的商品是否屬于“知名商品”,如果達不到知名商品的標準,則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的保護范圍。其次要看是否能導致消費者將兩種商品“混淆”,如果不足以引起混淆,則不構成侵權。
他指出,如果模仿者最終被認定侵權,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