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化妝品標識未標注化妝品名稱或者標注名稱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化妝品標識未依法標注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或者生產者名稱、地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屬于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未按規定標注凈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化妝品標識未標注全成分表,標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應標準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未標注產品標準號或者未標注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未依法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編輯本段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進出口化妝品標識的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