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OEM發達國家中最具代表性的國家。在美國,委托加工的企業具有研究開發能力,或者雖然不具備開發能力但委托研究機構開發產品,再對加工工廠進行考察,只有符合自己標準的企業才可以加工其產品,并在設備條件、質量控制、原料選購、產品標準等方面都有經簽字的文件約束,享受法律保護。代工企業的生產管理就相當于甚至優于自己企業的管理,只是具體工作是由化妝品OEM企業來做的,從而可以集中精力從事市場工作,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優勢互補。
OEM在戰后的日本迅猛發展,到現在估計有250多家企業朋。2000年10月,日本化妝品OEM的組織----日本化妝品受托制造業懇談會(JC-OEM)正式成立,成員有60多家。大家一方面是競爭對手,另一方面又在追求一種共同的利益。在美國,目前還不存在這樣的組織。
在日本,既有突出某項專長的化妝品OEM企業(專項內容包括化妝筆、指甲油、象洗發液那樣需要大型設備的化妝品、需要高難度填充技術的化妝品、香皂、氣霧類產品、膠囊化妝品等),也有具備綜合業務能力的公司,可以提供服務,向新涉足化妝品行業的公司提供新產品規劃等咨詢業務。這些具備綜合業務能力的公司既有希望在國際上開展業務的公司,也有與美國或意大利等化妝品OEM企業進行技術合作的公司,他們除了從事從國外進口化妝品或通過原料的出口轉讓技術等業務外,最近更注重于設置海外化妝品OEM工廠。在開展綜合性業務的同時,也對容器等包裝物的開發提出建議,收集海外容器等資料,有些企業還負責開展對構成成品的容器與內容物在技術上進行適應性確認的業務。
在法規管理方面,日本現在還不存在僅僅針對化妝品OEM企業的法規,所以化妝品OEM企業也必須遵守與一般的化妝品法規同樣的法律法規,就是說日本是以《藥劑法》為基本法律?!端巹┓ā肥且徊恳?ldquo;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和“醫療用具”為對象的法律,“醫藥部外品”、和“化妝品”的定義是“作用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