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的元宵節,家住萊陽的段女士過得很不愉快:只因逛超市時,鬼使神差般地拆開一瓶化妝品的包裝,把封條給撕壞了,她不得不買下了這瓶化妝品。
2月9日這天,段女士到某超市選購化妝品,銷售員向她推薦了某品牌的面乳。段女士拿起細看,順手擰開了面乳的包裝,湊到鼻子聞了聞,覺得不太滿意,又把面乳遞還給銷售員,正要轉身離開,銷售員將其攔下,要求她將這瓶面乳買下。“憑什么讓我買?這不是強買強賣嗎?”段女士非常不滿。“您剛才不小心把化妝品的包裝拆開了,封條也給撕壞了,您要是不買,我該賣給誰呢?”對銷售員的說法,段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說,當時自己并沒有看見那個封條,而且銷售員也沒有提醒她注意別撕壞封條,因此,責任并不在她。雙方僵持了半天,段女士最終只得以8折的價格買下了這瓶化妝品。事后,段女士還是覺得挺郁悶,昨日,她致詢本報:這事到底是誰的責任?
記者就此咨詢了山東中亞順正律師事務所的李彥謹律師。李律師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真情的權利。一般來講,小瓶裝的化妝品如果密封,應該會讓消費者很清楚地看到,而當消費者不易知悉該商品的包裝情況時,超市的銷售人員應該對消費者不應拆封的注意事項予以告知。從這件事的經過來看,銷售員沒有事先提醒段女士不能打開封條,未盡告知義務,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