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晶晶)《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實施,規定明確要求,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全成分表。新年伊始,記者在多家商場走訪發現,大部分化妝品依然沒有標注全成分。
記者看到,在歐萊雅、強生、旁氏等知名護膚品的外包裝上,“成分”一欄多為“保濕劑”、“潤膚劑”、“甘油保濕因子”、“提取液”、“中藥成分”等模糊字眼。
依據《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牙膏首次被列入化妝品范圍,也需要進行全成分標注。記者在市區某超市發現,多數牙膏包裝上仍然沒有標明全部成分,這些牙膏多為2009年10月1日之前生產,而部分牙膏企業并沒有標注生產日期,只是標注了一個在某個期限之前可以使用。
對目前市場上的化妝品仍沒有標注全成分這一現象,市衛生監督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化妝品的全成分標識尚有一個緩沖期,將從2010年6月17日開始執行懲處措施。
衛生監督部門提醒市民,在購買化妝品時,應注意查看標識,盡量到大商場或有資質銷售商處購買,并保留發票。